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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施行前第一審法院就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誤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經上訴或抗告,其卷宗已送達上訴或抗告法院者,於本法施行後,第二審法院應依本法所定第二審程序終結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