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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依前二條規定函送合併辦理前,應就聲請強制執行
、移送行政執行之法定要件先行審查;法定要件有欠缺者,不得函送合併
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