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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聘用法官助理月支報酬依左列規定起敘薪點,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但具有律師資格者,自三七
六薪點起敘。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但具有律師資格者,自四○
八薪點起敘。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但具有律師資格者,自四四
○薪點起敘。
薪點折合率由各用人法院依聘用人員所具經驗能力於每年度最高薪點折合
率範圍內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