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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院長職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職期屆滿院長,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項,綜合考評其服
務成績,並視業務需要,分別予以連任、延任或調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