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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基金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應經本院核定後,始得施行;其餘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應陳報本院備查。
基金會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涉及人事經費者,應經本院核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