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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海內設備、設施、地形、水文之新增或變遷,致影響航行安全者,航政主管機關應隨時公告。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發現海上設備、設施、地形、水文之新增或變遷致影響航行安全者,船長應即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