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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及出售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公股股份,政府所得資金經行政院核定之撥入款。
三、財務艱困事業移轉民營或結束營業時,受本基金支應者,其於辦理清算時,政府可得之款項。
四、財務艱困事業移轉民營時,受本基金支應者,其已依本條例領取公保、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再參加各該保險並請領養老或老年給付時,繳還原請領之補償金。
五、其他有關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