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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