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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辦理下列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得免公開徵求:
一、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之情形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