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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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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首長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印信。
二、人員名冊。
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四、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五、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