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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房屋及其設備,由總統府供應之。
前項房屋作為辦公室且係租用者,每月租金不得超過卸任總統之終身俸月
支數額,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