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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行署委員會議,須各該行署全體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