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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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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對於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
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二、同意付與資料者,並附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
三、拒絕請求,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