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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審查科收到聲請書後,應速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到場閱卷,並副知閱
卷室管理人員。
除有特殊情事,並經院長、庭長或法官核可者外,前項副知閱卷室之時間
,宜在一日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