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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審判席由法官席、書記官席及通譯席組成。
前項審判席中之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五十公分;書記官席設於法官席右側;
其餘部分舖設墊板、厚二十公分。學習司法官席設於法官席直前左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