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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懲戒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懲戒案件收受後將監察院移送部分、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移
送部分及再審議案件部分,分簿登記並分別依文到先後收案編號,按委員
席次輪流分配之。
委員席次以任命先後定之。同時任命者以報到先後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