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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投票監察員之職務如左:
一、於投票開始前,查點選票數目,監督發票員之分發選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數,並填具報告書。
二、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鎖及封條。
三、糾察秩序,並監察投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發票員由本院議事處(以下簡稱議事處)派定,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發票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