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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通知,應由立法委員本人向治安機關為之。但情況急迫無法親自通知者,得由關係人代為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