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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名有二人以上同票數者,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