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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微捲、微片之閱覽及機具之使用,應小心維護,不得擅自攜出或拆卸,倘
有污損、破壞等情事,應負賠償責任,並暫停其閱覽權利三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