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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每一投票處設置投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發票監察員:監察發票處,每處二人。於投票開始前,向大會主席領取選舉票,查點數目,監察發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數,報告大會主席。
二、票匭監察員:監察投票匭,每匭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貼封條。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