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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