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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
本會處理有關本條例事務所為之處分,得以本會名義行之,本會並有起訴及應訴之當事人能力。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