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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
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