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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民大會代表應於集會首日宣誓,其因故未宣誓者,得另定日期補行宣誓。其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
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
國民大會代表不依規定宣誓者,不得出席集會及行使職權。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