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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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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67 條
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儲能系統引接之所有非被接地導線,應有可輕易觸及之隔離設備,且裝設於儲能系統視線可及之位置。
二、啟動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控制器若不在該系統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隔離設備應能閉鎖於啟斷位置,且在現場標註控制器所在位置。
三、裝設直流匯流排槽系統者,其隔離設備得安裝於該匯流排槽內。
四、隔離設備現場應有耐久而明顯之標示,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儲能系統之標稱電壓。
(二)儲能系統之最大可能短路電流。
(三)儲能系統發生短路電流時,其電弧持續時間或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故障清除時間。
五、儲能系統之輸入及輸出端距離所連接之設備超過一.五公尺,或該端點引接之電路穿過牆壁或隔板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路於儲能系統端應有隔離設備,該隔離設備得為熔線或斷路器。
(二)若前目規定之隔離設備不在所連接設備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應於所連接設備端再裝設隔離設備。
(三)使用熔線型之隔離設備者,隔離設備之電源側應連接至儲能系統。
(四)若儲能系統位於存在爆炸性氣體環境,其封閉箱體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危險場所者,隔離設備得裝設於該箱體內。
(五)儲能系統之隔離設備不在所連接設備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應在所有隔離設備處裝設名牌或標識,標示其他隔離設備之位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