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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19 條
屋外場所包括停車場、道路、路邊停車場、開放式停車構造物及商業充電設施等裝設電動車供電設備規定如下:
一、位置:電動車供電設備應設於能直接連至電動車輛之位置。
二、高度:電動車供電設備之耦合裝置應設於離停車位置之地面高度六○○公厘或二四英寸以上,且一.二公尺或四英尺以下處。但經設計者確認為安全充電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