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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
「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對於所屬各非營業基金之重
要行政計畫及科技計畫,各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以前分別
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審議。其中重要行政計
畫中如有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科技計畫中如有總工程費五、
○○○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依各該要點規定格式
,另以副本及附件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分別對各非營業基金重要行
政計畫及科技計畫之審議結果,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
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