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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而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 (鎮、
市、區) 公所就該村、里具有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
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依第一項選出之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