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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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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者,其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資料、文件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