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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大陸地區之中華古物,經主管機關許可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者,得予運出。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文物、藝術品,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在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