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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審核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換發許可證或改變許可證應記載事項之基本資料者,應依公私場所申請事項及其檢具之證明文件核實記載,不得於許可證基本資料改變、補發或換發申請事項以外,任意變更其他應記載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