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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暫停辦理型式驗證,並限期改善:
一、經國內認證機構暫停其認證資格。
二、驗證機構所採用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未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屆期未提供。
四、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無正當理由未配合辦理。
五、有申訴、陳情或爭議案件時,應配合辦理而未配合。
前項情形經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者,始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