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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雇主對油輸解體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油管之拆除,應使用不發生火花之工具。
二、啟開油艙蓋,封閉艙內油管。
三、於切割油艙時,應設可燃性氣體警報器,並於作業前測定燃性氣體之含量,使其含量不超過爆施下限之百分之四。
四、於甲板或油艙兩側開設多處相對窗戶或使用通風管或其他抽風設備,以便排除艙內可能積存之可燃性氣體、有害氣體,以保持艙內通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