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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規定。
二、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
三、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提撥比率。
四、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提撥比率。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