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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經研判為傳染病病人者,檢疫單位得移送至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診療或隔離治療。
前項人員所需之運送費、掛號費、診療費及其他診療相關費用,由主管機關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