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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為確保產品設計開發輸出符合輸入之要求,製造業者應以書面明定查證計畫,並據以執行。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查證方法、允收基準,及必要之統計技術與樣本數決定理由。
依產品之預定用途,使用時有與其他醫療器材連接或有介面者,第一項之查證應包括連接或介接符合輸入之要求。
查證結果、處置及所提出之必要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