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機場公司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