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貨物進儲倉棧,應依左列規定:
一、進口或轉口貨物,應於調配船席二十四小時前,由委託人填具申請書
,詳實載明貨物重量噸、呎碼噸及特重、特長、特大件等資料,向棧
埠作業機構申請進儲倉棧,並於船舶到港後開始作業前,檢附進口艙
單及裝載圖辦理進儲手續。
二、出口貨物由委託人填具進倉申請書,向棧埠作業機構辦理進倉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