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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得標者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其得標失其效力。
得標者或經營者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其支付擔保責任,如仍未獲繳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系統架設許可、特許及所指配頻率,其所繳納得標金及利息不予發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