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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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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於營業區域內任一縣市達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以上,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得向本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
經營者未同時於營業區內所有縣市提供營運服務者,應以縣市為單位拓展營運,經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並經本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始得營運之。
前項拓展營運時,得免除基地臺電波涵蓋率之審驗。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本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本會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有關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由本會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