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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國內包裹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十公斤,其尺寸最小限度不得小於信函之最小
尺度,最大限度任何一尺度均不得逾一公尺五十公分,長度加長度以外之
最大橫周合計亦不得逾三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