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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准予登錄,並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依商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
標準檢驗局辦理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或監督試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