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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被徵收所有權人受配社區用地權利價值,以其被徵收土地及房屋權利價值總和計算。
前項土地權利價值,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補償費為準;房屋權利價值,以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之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為準。
前項補償費不包含救濟金、獎勵金、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合法營業損失補償、遷移費或其他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