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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經營石油礦者當年應繳政府之稅捐總額超過或不及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之標
準者,應增減當年度之所得稅額予以調整。
前項稅捐總額如超過百分之五十標準而不能以當年度所得稅額調整時,得
免繳當年度所得稅。所得稅經免繳後如仍超過前述標準,其超過部份得在
以後年度所得稅額中扣抵之。但如因契約期滿或中途終止契約者,至終止
之日所應繳納所得稅仍不能扣抵上述超過之部份時,其未扣抵之部份不得
請求退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