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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補習班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得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驗印後頒發。
補習班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