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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研究學院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人事、財務與經營實施自我監督及稽核評估;其實施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風險管理制度之設計,包括下列內容,並得視管理需要自行增列:
一、內部控制之建立。
二、控制環境及風險評估。
三、控制作業。
四、資訊與溝通。
五、監督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