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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六、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