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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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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經營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公司與各子公司間應建立適當的組織控制架構,包括子公司董事、監察人及重要經理人之選任、指派權責之方式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二、公司應規劃其與子公司間整體之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原則,俾供各子公司據以擬定相關業務之經營計畫、風險管理之政策及程序。
三、公司應訂定其與各子公司間,包括業務區隔、訂單接洽、備料方式、存貨配置、應收應付帳款之條件、帳務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公司應訂定其監督與管理各子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包括事業計畫及預算、重大設備投資及轉投資、舉借債務、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債務承諾、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重要契約、重大財產變動及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業判斷、重要會計政策與估計值變動之流程管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