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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故意致該現職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